一、霍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14号) 根据《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第9号)、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霍邱县年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马店镇马井村刘楼组、电东组、沙沟组、电西组、马井组、双圩组,水圩村下楼组、柳元组、杨井组等1个镇2个村9个村民组的集体土地,总面积11.公顷,其中农用地9.公顷(耕地8.公顷)、建设用地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其中,地块一:科教大道(龙马大道-沿山路)建设工程,涉及马井村、水圩村,面积9.公顷; 地块二:中天大道(龙马大道-马井路段)倒排工程,涉及马井村,面积1.公顷。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32号)规定执行;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霍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霍政〔〕53号)等文件规定,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马店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由马店镇人民政府按照现场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六、异议反馈渠道 在本公告期限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向霍邱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霍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15号) 根据《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第1号)、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霍邱县临淮水厂新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临淮岗镇莫店村大一、大三、柿一、柿二、柿三组,双门村双三组等1个镇2个村6个村民组的集体土地,总面积10.公顷,其中农用地10.公顷(耕地8.公顷)。其中,涉及莫店村大一、大三、柿一、柿二、柿三组面积10.公顷,涉及双门村双三组面积0.8公顷。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霍邱县临淮水厂新建工程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临淮岗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由临淮岗镇人民政府按照现场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三、霍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16号) 根据《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第13号)、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实施霍邱县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物流园片区成片开发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新店镇十里井村元一村民组、元三村民组、牛王村牛一村民组等1个镇2个村3个村民组的集体土地,总面积21.公顷,其中农用地20.公顷(耕地1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其中,涉及十里井村元一、元三村民组面积7.公顷,涉及牛王村牛一村民组面积13.公顷。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霍邱县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物流园片区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新店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由新店镇人民政府的按照现场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四、霍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17号) 根据《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第14号)、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实施霍邱县彭店片区成片开发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霍邱经济开发区彭店村司圩组、孟圩组、羊圈组、火楼组、冯井镇杭庙村石船组等2个村4个村民组的集体土地,总面积39.公顷,其中农用地21.公顷(耕地11.公顷)、建设用地8.公顷、未利用地8.公顷。其中:霍邱经济开发区彭店村司圩组、孟圩组、羊圈组、火楼组村民组37.公顷,冯井镇杭庙村石船组2.公顷。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霍邱县彭店片区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霍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冯井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由霍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冯井镇人民政府按照现场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五、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霍邱县年第11批次村庄建设用地征收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文号、用途 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年8月16日;批准文号:《关于六安市霍邱县年第11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六〔〕32号);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冯瓴镇新台村,总面积0.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32号)规定执行; 2、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号)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途径 1、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2、按照《霍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霍政〔〕53号)等文件规定,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冯瓴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冯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2、年4月15日《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第6号)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和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安置。 3、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淮河流域重要行蓄洪区(六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批准机关:国务院;批准时间:年7月7日;批准文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淮河流域重要行蓄洪区(六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于年8月24日以《关于淮河流域重要行蓄洪区(六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号)文件转发用地批复。 批准用途:淮河流域重要行蓄洪区(六安市段)工程用地。 淮河流域重要行蓄洪区(六安市段)工程霍邱县段位于 周集镇班台村, 王截流乡曾王村、王截流村、茶西村、韩台村、下楼村、分水闸村、南滩村、朱张村、李郢村、王楼村、长马村、陈郢村、雷李村, 城西湖乡双河村、汪集村、王台村、碉楼村、老滩村、邹台村、陈咀村, 城关镇南戎西村、龙腾村, 新店镇东湖村、北戎西村、新华村、砟巴集村、茅桥村、韩庙村、黄庙岗村、黄泊渡村, 孟集镇王圩村、胡埠村、薛岗村境内,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建设用地39.公顷、未利用地13.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32号)规定执行; 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号)规定执行。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2、年12月30日《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第12号)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和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安置。 3、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单位: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邱县林业局)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pgjg/326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