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9/1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河北源益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被罚没余元

河北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河北源益肥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被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并被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没款合计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新市监处〔〕号

当事人:河北源益肥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7N5QWX4

经营范围:复肥、农药制剂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年8月4日,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抽函号)及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HG01094),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复合肥料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经由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年07月19日出具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养分(N+P2O5+K2O)项目不符合GB/T-标准,依据《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判定为不合格。

年08月07日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成品库房内无生产批号为0531、含量为:24-7-9的复合肥料。经调查,当事人已于年8月1日收到的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HG01094),对抽抽样程序无异议,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该批复合肥料是年05月31日生产,总养分(N-P2O5-K2O为24-7-9,共生产该抽检批次复合肥料袋,产品已全部售出,销往邱县梁二庄,成本价70元/袋,销售价72元/袋,货值金额共元,违法所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内现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的事实;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双联”商标注册证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4、检验报告1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1份、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转办函1份,证明被抽查产品结果不合格。

年08月0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年8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N-P2O5-K2O单项含量均达到技术要求,外包装袋标明总养分含量≥40.0,实际检验结果为38.9,未符合产品表明的技术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2、《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适用从轻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50%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复合肥料;

2、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元,合计元。

潇湘晨报综合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pgjg/6074.html
------分隔线----------------------------